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

福田法院紧紧围绕

“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的主题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

今天

福田法院正式发布

2017-2021年

福田法院

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0篇典型案例

都说了啥

提出了哪些观点

快跟着福法君

一起去看看!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01

原告冯瑜与被告谭某、武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郭某飞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文学作品基于作者个性化的选择,通过特定的故事结构、剧情冲突、逻辑推演等手法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时,该个性化的整体情节设计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在文学作品比对中,除局部比对外,还应当坚持整体比对原则。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上看也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

典型意义

剧本杀”游戏是当下时兴的一类角色扮演游戏,其游戏剧本多为配有多个角色,有较多互动性的情节和对话,以解密形式为主线推动的文学作品。当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足以反映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时,个性化的整体情节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本案从作品整体比对角度切入,以受众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为据,对“洗稿”“融梗”式的文学作品侵权认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切实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剧本杀”相关经营者提供了行为指引,能够规范“剧本杀”行业的市场经营。

裁判文书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

02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域外知名度证据如果能在大陆地区通过媒体报道、用户评价、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印证,人民法院可以采信该域外知名度证据。

典型意义

知名度建立的过程是商品提供者的生产销售行为、消费者的认知和市场影响力等多方因素互动的结果。同一品牌商品在不同法域之间流通,其知名度也随着人员和商品的流动辐射扩散。本案通过采信香港知名度证据,明晰香港品牌影响力的范围并在判赔金额中予以考量,增强了港澳当事人对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的信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裁判文书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

03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赔偿基数可以确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法院依法可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案情在赔偿基数一至五倍的范围内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之后深圳市首宗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我国《商标法》早在2013年第三次修正时便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截至本案判决时,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在惩罚性赔偿的启动程序、适用条件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作出有益探索,判决充分论述了认定主观恶意明显和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并根据责令侵权人提交的记账凭证及其自认的利润情况等合理确定赔偿基数,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反观本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本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文书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

04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将“华为”设置为商品搜索关键词、在网页商品名称中使用“华为”及其标志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虽然该商品的详情处注明了其它品牌,实物上亦无上述标志,但基于上述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行为人故意攀附权利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行为人未经授权实施上述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商业活动的仿冒混淆行为有了很多新的形式,不再局限于在商品表面或者包装上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本案涉及的是侵权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侵权人虽然有自己的商标,但无知名度,为了吸引广大消费者的眼球,谋取更多利益,擅自使用他人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创意标题和产品图片的主要内容,在互联网中宣传推广自己的商品。这种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虽然与传统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同样利用了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而亦难逃法律的追究。本案的处理,为依法惩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侵权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思路。

裁判文书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

05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中,销售商在正当市场交易中对产品是否侵权的认知能力是其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认知能力越高,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越高,销售商提供的合法来源客观证据也应当更加完善。反之,则不应对销售商要求过严的举证责任,来源证据“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允许票证存在一定的形式瑕疵。

对销售商提供的“刷单”证据应当严格审核,只有在交易记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形成闭环链条且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方可对该部分销售数量予以剔除。

典型意义

授权经销商真假混卖的行为增加了消费者辨别真伪的难度,亦损害了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刷单”作为灰色产业一环,损害了平台的交易统计机制和信用评级机制,属不诚信经营行为。本案通过对授权经销商真假混卖侵权的认定和“刷单”数据的严格审核,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营造守法、诚信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品牌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裁判文书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

06

原告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黄道益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港澳地区企业的商号、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的知名度因地缘关系、跨境交易、网络经济等因素辐射至我国大陆地区,其在大陆地区的知名度保护并未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港澳地区企业在大陆地区享有的商誉如果受损,基于损害行为地原则,我国可以对该种侵权行为进行管辖,并适用我国法律进行规制。

典型意义

随着通关的便捷和跨境电商的兴起,粤港澳三地人员流动和商品跨境交易日益频繁,港澳地区企业的商誉已经跨境辐射到我国大陆地区,知名度开始形成。因此,虽然港澳地区企业的商号、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未在我国大陆地区登记或注册,但其在大陆地区享有的商誉,也不应随意被他人盗用,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各自持有分别产生于香港和大陆地区的相同商标和字号,法院通过对香港企业字号、商品在大陆地区知名度的分析,认定被告在企业注册时即具有攀附故意,其企业名称的取得和使用不具有正当性,依法规制侵害香港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实现对香港企业商誉的跨境保护,有力地维护了粤港澳大湾区的营商环境。

裁判文书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

07

原告广州穷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APP软件作为互联网经济模式发展需求下的产物,判断其所属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应当基于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背景,审查该软件本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类型、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并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判断。

诉争商业标识已经在先使用,且引证商标显著性较弱、知名度较低,未与权利人形成对应关联的情况下,即使商标相同、商品类别或服务类别近似,也应当认定不构成混淆。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众多行业依托互联网平台模式,通过开发各种互联网应用软件为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由此产生了一些新型的商标权纠纷。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需要回到诸如商标权的目的、功能和价值之类的起点,探寻商标权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最根本的衡量标准。一方面,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是商标法的直接目标,但另一方面,商标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应当在于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促进自由竞争和经济的发展,二者互为表里,不可分割。本案从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出发,对互联网领域的APP软件经营中的哪些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行了分析,在认定商标相似、APP软件所属的服务类别相似的情况下,充分考量联网经营模式自身的特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被告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被告行为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商标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有效保护了互联网环境下,善意经营者及在先商业标识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

08

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针对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发起投诉,应当尽谨慎注意义务。明知权利基础不稳定,仍实施超出合理范围的维权行为,违背商业道德,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属于对权利的滥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商平台已成为经营者重要的销售渠道。为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权人、著作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各大电商平台也建立起相应的投诉和处罚机制。投诉,本是一种维权方式,但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在正当维权与不正当竞争之间,存在着法律界限。若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本案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例针对恶意投诉的行为判决投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本案一审判决虽未直接否定超人公司所主张的权利基础,但从投诉的时间点及必要性对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进行认定,分阶段论述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不失为一种新的裁判思路,及时制止了超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维护了安克公司合法权利。

裁判文书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

09

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平、李某斌、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客户公司的外联人员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离职员工在不承担相关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利用客户公司的销售人员信息获得客户公司的新需求,不属于利用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下,企业劳动力流动频繁。员工离职,并不仅是单纯的人员更替,而是该员工带着其在入职期间利用原单位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离开。该部分知识、经验和技能,既是离职员工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也可能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离职员工在后续交易中如有对该部分内容的利用,并不必然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本案对离职员工利用客户公司人员信息获取交易机会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了详细论述,明确了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妥善处理了保护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对企业在离职员工的商业秘密合规化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裁判文书

(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文书不公开)

10

王某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裁判要旨

在耳机中以电子弹窗方式显示他人的注册商标,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种耳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明知带有该电子弹窗的假冒商品,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商业活动的仿冒混淆行为有了很多新的形式,不再局限于在商品表面或者包装上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本案涉及的是侵权人通过电子弹窗形式实施的新型商标犯罪行为。随着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为规避查处,生产与正品耳机外观相似、外表面无相关商标的耳机,即“白牌”耳机,这些耳机的定位、弹窗等功能一应俱全。本案中,被告人辩称,耳机配对弹窗中的“AirPods”标识,虽然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但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对具体使用商标的方式并未予以限定,该种以电子数据方式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因为该商品在连接相关设备时,会显示出该商标,并让相关公众直观地看到该商标,从而发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对于这种新型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符合商标法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宗旨,有利于惩治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犯罪,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裁判文书

知产宣传周|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公开!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

情趣用品,延时产品,各种都有,添加 微信:yztt15 备注:情趣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45450443@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i1026.com/38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