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蠡县院发布2例侵犯知识产权案例警示大家侵犯知识产权,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020年6月份,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某处购进假冒“维达牌”卷纸和抽纸,在蠡县某村附近租用的一个工厂内对外销售,2020年6月17日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其租用的库房内当场查获大量假冒“维达牌”卷纸和抽纸,经鉴定,共价值35万余元。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销售而购买,未销售商品价值为3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后起诉至蠡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2日蠡县人民法院判处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所有假冒维达牌卷纸和抽纸。
庞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10月份,庞某某购买美缝剂、美缝胶裸管和商标标识、防伪标识,在蠡县某村其租用的房屋内进行加工、制作假冒的卓高真瓷美缝剂(红瓶和绿瓶)、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注册的德高炫彩美瓷胶、上海域金澜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的皇氏工匠美缝剂,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至案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万余元,非法获利32455.50元。2020年10月29日,蠡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对庞某某生产加工点进行检查时,查扣生产、加工美缝的设备、“卓高”“德高”“皇氏工匠”品牌美缝剂的商标标识、防伪标识若干,成品“卓高”“德高”“皇氏工匠”品牌美缝剂若干。经鉴定,以上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产品价值人民币132750元。经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庞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3月3日,蠡县人民法院判处庞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庞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455.5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及犯罪工具、商标标识、防伪标识予以没收;禁止庞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美缝剂等相关商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这两起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就来自我们身边,无论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是假冒注册商标,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两起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神,有力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再次呼吁大家,要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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